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說明 |
|---|---|---|
| 身故保險金(註1)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 | 保險金額 | 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 |
| 失能保險金 | 保險金額x失能等級比例(5%~100%) |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1~11級失能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保險金額x25% |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 二度燒燙傷面積>全身20%、 三度燒燙傷面積>全身10%或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保險金額x0.2%x住院日數 | 每日最高上限5000元,同一事故以180天為限 |
| ※若骨折但未住院(註3):保險金額x0.2%x50%x骨折別所定日數 | 依保單條款骨折別日數表計算日數 (如有住院需扣除已住院日數) |
註1:訂立本附約時,以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註2: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3:骨折係指完全骨折,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註4:「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1)本人:0歲~65歲,得續保至75歲。
(2)配偶:15足歲~65歲,得續保至75歲。
(3)子女:0歲~20歲,得續保至23歲
(1)0歲~未滿15足歲:10萬~200萬
(2)15足歲~65歲:10萬~1,0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 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八條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二十條 附約之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 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要保人如不同意被保險人之前項保險費調整,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第廿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20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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