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傷害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特約醫院、特約診所之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二)被保險人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持前款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之診斷書,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且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但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後,始得依前項約定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投保年齡:0歲~65歲。
* 繳費年期:1年期。
* 保險期間:1年期。
* 投保限額:方案一~方案三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 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第 9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條 契約有效期間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 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續保之始日以原契約終日午夜十二時為準。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