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各項「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給付如下:
一、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特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特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各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如下:
一、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特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除依前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特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如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或特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或特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各以保險金額的一倍或兩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且確定因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需要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給付「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膝關節置換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膝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給付「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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