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意外傷害事故項目 | 身故保險金 | 殘廢保險金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1 | 保險金額x1x殘廢程度給付比例 |
| 海外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2 | 保險金額x2x殘廢程度給付比例 |
| 公共場所火災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2 | 保險金額x2x殘廢程度給付比例 |
| 海陸運輸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2 | 保險金額x2x殘廢程度給付比例 |
| 航空運輸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3 | 保險金額x3x殘廢程度給付比例 |
| 重大燒燙傷 | 保險金額x25% | N/A |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投保年齡 | 最高保額 | |
|---|---|---|
| 0~未滿15足歲 | 200萬 | |
| 15足歲以上 | 職業類別1、2類 | 1,500萬 |
| 職業類別3、4類 | 1,000萬 | |
| 職業類別5、6類 | 600萬 | |
| 66歲以上 | 3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七條第四項之約定,本附約續保時,若被保險人實際年齡已逾十四足歲而未滿十五足歲者, 該保單年度保險費,應以被保險人於該保單年度未滿十五足歲(不含)之日數,及屆滿十五足歲以上之 1 日數,依附表一所示之費率分別計算之。第 7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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