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MAX(「應繳保險費總和 」x 1.20,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如於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身故,則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
※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上述之約定,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
MAX(「應繳保險費總和 」x 1.20,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如於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則另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
※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不適用上述之約定,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給付。
除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給付: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2 x 保險金額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3 x 保險金額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5 x 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除給付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外,另給付: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2 x 保險金額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3 x 保險金額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5 x 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以上)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x 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給付比例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2 x 保險金額 x 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給付比例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3 x 保險金額 x 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給付比例
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5 x 保險金額 x 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給付比例
1~6級失能:每月給付保險金額 X 1% X 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給付比例,按月給付最高以60個月為限。
註: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給付期限內尚未領取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依本契約預定利率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
「應繳保險費總和 」x 1.20
◎ 應繳保險費總和定義
本契約所稱「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金額」對應之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本契約所稱「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兩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第一級失能之診斷確定日。
(二)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九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 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16頁之7) 商品代碼:WA0、WAA第 29 條 條款第 7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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