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新光人壽「陸上交通傷害保險附加條款」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保險金額1倍

保險金額之100%~5%

投保規定

1.新契約受理:保險年齡16~70歲(含)(110年12月1日15歲以下停止販售)。

2.最高續保年齡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5歲屆滿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

3.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第一項第二款線上招攬業務:要、被保險人須同一人,且被保險人須為20足歲以上。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陸上交通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之保額不得高於主約投保金額,本公司累計最高3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八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或失能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以交通工具從事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交通工具。 三、被保險人駕駛未經檢驗合格之交通工具。 ** 第九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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