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事故而有不同倍數之保險給付,詳細給付請詳閱本商品之保單條款。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款(含)以上身故保險金情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且按其中最高倍數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之殘廢保險金依保險事故而有不同倍數之保險給付,詳細給付請詳閱本商品之保單條款。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款(含)以上殘廢保險金情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且按其中最高倍數保險金額計算殘廢保險金給付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重大燒燙傷,且經醫院之醫師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初次投保年齡:15足歲-保險年齡70歲;
每年重新申請要保經核可後可續保至保險年齡8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條約定的電梯意外傷 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 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二倍給 費用保險金」。 IPB-05-2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 付「溺水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二倍計算。但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 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 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係者,不在此限。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五、電梯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 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3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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