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自 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按其投保型別分別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a、甲型(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型):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
b、乙型(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社保輔助型):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
c、丙型(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住院保險金日額型):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1)本人、配偶:0~65歲,最高續保至69歲。
(2)子女:0~20歲,最高續保至2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 【除外責任(原因) 】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 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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