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且符合條款約定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僅針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保單條款「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下列項目之一者:
1.第十項「接受器官移植」。
2.第十二項「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
3.第十八項「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除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前述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僅針對前述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 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12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十三條【本附約有效期間及續保保險費寬限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 得拒絕續保。 前項續保保險費之交付,自保險期間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本附約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第 1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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