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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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按「當年度保險金額 x 10%」給付,且以一次為限。
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特定癌症者,除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 x 25%」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非罹患侵襲性癌症而身故者,按「當年度壽險保額」(即保險費總和)給付,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註:若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則退還所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按「當年度壽險保額」(即保險費總和)給付,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癌症定義與分類:
| 低侵襲性癌症 | 癌症(初期) | 1.原位癌或零期癌。2.第一類惡性類癌。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
| 癌症(輕度) |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3.第一期前列腺癌。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6.邊緣性卵巢癌。7.第一期黑色素瘤。8.第一期乳癌。9.第一期子宮頸癌。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
| 侵襲性癌症 | 癌症(重度) |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 |
| 特定部位癌症 | 係指所載部位之癌症(重度) | 男性 1.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3.結腸、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4.口腔、口咽及下咽之惡性腫瘤 5.胃惡性腫瘤 | 女性 1.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3.結腸、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4.乳房惡性腫瘤 5.胃惡性腫瘤 |
註「當年度保險金額」增值方式分別為:第1保單年度: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第2~4保單年度:保額;第5~9保單年度:保額X105%;第10~14保單年度:保額X110%;第15~19保單年度:保額X115%;第20保單年度起:保額X120%
10年期:0歲~65歲。
15年期:0歲~60歲。
20年期:0歲~55歲。
25年期:0歲~50歲。
30年期:0歲~45歲。
最低保額:20萬元。
累積最高保額:3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壽險保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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