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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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按「當年度保險金額 x10%」給付,且以一次為限。
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特定癌症者,除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 x 25%」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非罹患侵襲性癌症而身故者,按「當年度壽險保額」(即保險費總和)給付,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註:若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則退還所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按「當年度壽險保額」(即保險費總和)給付,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癌症定義:
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91日(含)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檢驗診斷確定人體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且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歸類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低侵襲性癌症:1.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2.第一期前列腺癌 3.膀胱乳頭狀癌 4.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5.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6.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7.原位癌
特定癌症項目:
男性:1.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3.結腸、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4.口腔、口咽及下咽之惡性腫瘤 5.胃惡性腫瘤
女性:1.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3.結腸、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4.乳房惡性腫瘤 5.胃惡性腫瘤
註:「當年度保險金額」增值方式分別為:第1保單年度: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第2~4保單年度:保額;第5~9保單年度:保額X105%;第10~14保單年度:保額X110%;第15~19保單年度:保額X115%;第20保單年度起:保額X120%
最低保額:20萬元。
累積最高保額:3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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