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且未曾申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診斷確定日於本附約續保之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已申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診斷確定日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二、診斷確定日於本附約續保之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及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續保之保單年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本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 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本附約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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