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全球人壽「臻心85防癌定期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一般癌症且未曾申領初次罹患嚴重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之保單年度,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一般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按下列二目金額較大者給付:

(一)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

(二)保險金額的十二倍。

初次罹患一般癌症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一般癌症者,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嚴重特定部位癌症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之保單年度,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嚴重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按下列二目金額較大者給付:

(一)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

(二)保險金額的十二倍。

初次罹患嚴重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嚴重特定部位癌症者,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含)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嚴重特定部位癌症者,本公司除按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給付初次罹患嚴重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外,並按下列方式給付嚴重特定部位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一、第一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保單年度:於初次罹患嚴重特定部位癌症之診斷確定日時,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嚴重特定部位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二、第二及其後之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保單年度: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每月按保險金額給付嚴重特定部位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惟不超過本附約滿期日之前一日。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嚴重特定部位癌症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嚴重特定部位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且本公司累計給付之嚴重特定部位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百二十倍為限。本公司累計給付之嚴重特定部位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達保險金額之一百二十倍時,本附約於該保單年度末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含)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嚴重特定部位癌症者,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必須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癌症化學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之癌症化學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含)後並在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嚴重特定部位癌症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屆繳費期滿日前未曾申領條款第十四條之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十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癌症之診斷確定日早於本附約之繳費期滿日前者,本公司於給付條款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金中扣除已領之健康回饋保險金。

投保規定

10年期:0歲~65歲。

15年期:0歲~60歲。

20年期:0歲~55歲。

25年期:0歲~50歲。

30年期:0歲~4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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