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終止 |
|---|---|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依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的20%,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依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者,除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之日起,每屆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仍生存,且自該日(不含)往前起算一年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於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時,依下列條件給付癌症關懷保險金。
一、第1年至第10年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保險金額的2倍。
二、第11年至第20年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保險金額的3倍。
前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者,無論於該計算年度內診斷確定次數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自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之翌日起屆滿二十年,本公司即不負給付癌症關懷保險金的責任。
本項保險金的給付不受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附約效力終止之影響。
\*本公司對本商品罹患癌症應負之保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含)以後或復效日起開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本附約有效期間及續保保險費寬限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 得拒絕續保。 前項續保保險費之交付,自保險期間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本附約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第 9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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