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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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初次罹患「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附約即行終止。
「重大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天後初次罹患下列傷病:(各項傷病定義詳契約條款)1.心肌梗塞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腦中風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5.癌症 6.癱瘓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8.喪失日常生活能力。
註:喪失日常生活能力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不可回復的完全喪失日常生活能力。此「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必須持續一百八十天以上並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神經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或其他專業評量表,顯示其符合下列三項(含)以上情形者。
(1)飲食: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飲食。
(2)穿衣: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穿脫衣物。
(3)活動: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走動。
(4)移位: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就寢起床。
(5)沐浴: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沐浴。
(6)如廁:無他人協助,排便尿始末無法自行為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附約時,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6歲(含)以上:10萬元~500萬元。
不得超過主契約保額2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本附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webmaster@trans…第 23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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