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終止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且未曾申領過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者,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依診斷確定之保單年度,按下列各保單年度約定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新臺幣二千元。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新臺幣一萬元。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依診斷確定之保單年度,按下列各保單年度約定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惟應扣除本條第一項已給付之金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新臺幣三萬元。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新臺幣十五萬元。惟該侵襲性癌症為本契約約定之特定部位癌症者,本項金額則提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本公司因被保險人罹患侵襲性癌症給付本項保險金後,不再負給付本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必須住院治療,或接受安寧照護時,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按新臺幣一千元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必須住院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按新臺幣二萬元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或義乳重建手術時,本公司依契約條款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約定給付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或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且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醫療,本公司依契約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癌症化學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且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必須於門診接受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時,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按新臺幣二千元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或義乳重建手術時,本公司依契約條款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約定給付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或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且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經由雷射刀、光子刀、加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治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而並非經由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者,均列為癌症放射線醫療,本公司依契約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癌症化學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且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必須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時,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按新臺幣一千元乘以其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之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化學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惟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被保險人以口服藥物方式接受前項化學治療者,每次領取口服化療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日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必須住院治療時,於其住院治療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癌症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每日按新臺幣五百元給付癌症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時,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按新臺幣十萬元給付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之給付次數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時,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每側按新臺幣二萬元給付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側之給付次數終身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契約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按每一投保單位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而身故者,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按新臺幣十萬元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癌症定義: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91日(含)以後或復效日起,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分類:
項目如下
| 分類 | 癌症項目 |
|---|---|
| 低侵襲性癌症 | 癌症(初期)1.原位癌或零期癌。2.第一期惡性類癌。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 癌症(輕度):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3.第一期前列腺癌。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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