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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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
二、診斷確定日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初次罹患輕度癌症補助保險金。
初次罹患輕度癌症補助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已申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或初次罹患輕度癌症補助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二、診斷確定日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輕度癌症補助保險金及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仍依本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按下列方式給付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一、於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之診斷確定日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每月於保單週月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惟不超過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終止日。
被保險人如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累計給付之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為限。
本條保險金的給付不受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契約效力終止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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