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全球人壽「臻心臻意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且未曾申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之保單年度,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總和乘以百分之五十。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之保單年度,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領取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及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含)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之申請,提供下列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或給付罹癌基因檢測保險金:

一、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的額度內,按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附表二所列之罹癌基因檢測服務,並由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將該檢測服務之報告以紙本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予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於接受罹癌基因檢測服務後,本公司將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扣除罹癌基因檢測服務費用之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二、罹癌基因檢測保險金: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罹癌基因檢測保險金。

前項罹癌基因檢測服務與罹癌基因檢測保險金,被保險人僅得選擇其中一項給付,且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罹癌基因檢測保險金或提供一次罹癌基因檢測服務。

若發生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無法提供罹癌基因檢測服務之情形,本公司將分別於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通知此情形開始及終止之五個工作日內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

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低於附表二所列罹癌基因檢測服務之服務費用者,被保險人僅可申請罹癌基因檢測保險金,惟被保險人得以附表二所列服務費用之金額另行向與本公司合作之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購買罹癌基因檢測服務。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含)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者,且經醫院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含)後並在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繳費期滿日前未曾申領第十三條之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十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之診斷確定日早於本契約之繳費期滿日前者,本公司於給付第十三條之保險金中扣除已領之健康回饋保險金。

投保規定

10年期:0歲~65歲。

15年期:0歲~60歲。

20年期:0歲~55歲。

25年期:0歲~50歲。

30年期:0歲~4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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