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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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百分之五十。
二、診斷確定日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已申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
二、診斷確定日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及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仍依本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之日起,每屆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仍生存,且自該日(不含)往前起算一年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於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時,依下列條件給付癌症關懷保險金,惟不超過癌症關懷保險金給付終止日。
一、第一年至第十年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前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者,無論於該計算年度內診斷確定次數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
本條保險金的給付不受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契約效力終止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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