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全球人壽「樂齡有保定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之保單年度,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10年期:65歲~80歲。

15年期:60歲~75歲。

20年期:55歲~70歲。

最低保額:75歲(含)以下:100萬元,76歲(含)以上:50萬元。

累積最高保額:1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三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四條【欠繳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或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 其餘額。 第十五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第 1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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