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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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特定傷病且未曾申領初次罹患重度特定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之保單年度,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總和乘以百分之五十。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初次罹患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度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之保單年度,按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特定傷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領取初次罹患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第一保單年度: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初次罹患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及初次罹患重度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二項以上重度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重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度特定傷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0年期:50歲~80歲。
15年期:50歲~75歲。
20年期:50歲~7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五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或受益人溢領各項保險金之情事者,本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六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第 1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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