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全球人壽「健康守護重大傷病定期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列「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附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型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規定

16歲(含)以上:10萬元~500萬元。

不得超過主契約保額2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 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 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二十三條) 本附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核准文號:金管保二字第09402035730號 核准日期: 94年…第 23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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