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於繳費期間內罹患「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天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下列各疾病或傷病(詳契約條款):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腦中風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5.癌症 6.癱瘓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於繳費期間內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下列各疾病或傷病(詳契約條款):1.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2.心臟瓣膜手術 3.嚴重燒傷 4.良性腦腫瘤 5.再生不良性貧血 6.脊髓灰質炎 7.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8.多發性硬化症 9.阿爾茲海默氏病 10.帕金森氏病 11.運動神經元疾病 12.肌肉營養不良症 13.慢性肝病 14.肝硬化症 15.猛暴性肝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將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後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第二款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第二款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註:「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繳別,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10年期-男性:0歲~52歲;女性:0歲~58歲。
15年期-男性:0歲~48歲;女性:0歲~54歲。
20年期-男性:0歲~45歲;女性:0歲~50歲。
0歲~15歲:10萬~200萬。
16歲(含)以上:10萬~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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