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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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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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基本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但罹患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美元即期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者,仍依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確定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基本保險金額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但罹患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仍依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零九歲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所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另加計前述金額分別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所得之金額加總後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之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八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初次因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註:1.本商品預定利率:2年期(1.00%)、4年期(1.50%)、6年期(1.75%)
2.「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年度保險金額對應之期初、期末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後除以二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預定利率,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零。
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所選擇「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或「抵繳應繳保險費」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為前述二種給付方式之一。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 31 條 條款第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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