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全球人壽「保加倍一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1 歲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二項以上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五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六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第 14 條 條款第 5 頁

續保

第八條【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保險費寬限期間】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 前項續保保險費之交付,自保險期間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本契約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七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第 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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