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附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定傷病保險金」,且保險金額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疾病保障項目: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 末期腎病變 |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 癱瘓(重度) |
| 癌症(重度) |
特定傷病保障項目:
| 良性腦腫瘤 | 阿爾茲海默氏病 | 猛暴性肝炎 |
| 重大燒燙傷 |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td> 嚴重頭部創傷 | |
| 再生不良性貧血 | 多發性硬化症 | 急性腦炎 |
|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昏迷 | 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
| 脊髓灰質炎 | 運動神經元疾病 | 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
| 心臟瓣膜手術 | 肌肉營養不良症 | - |
| 帕金森氏症 | 全身性紅斑狼瘡症併狼瘡性腎炎 | - |
最低新台幣10萬元。
累積最高保額:
50歲(含)以下:新台幣500萬元。
50歲以上:新台幣2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0 條 條款第 7 頁
第十一條【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本附約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單面頁所載之最高續保年齡。第 11 條 條款第 7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