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除外責任】 第 3 頁,共 6 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9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條【附約有效期間及續保保險費寬限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 得拒絕續保。 前項續保保險費之交付,自保險期間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屆滿七十歲之保單周年日。第 1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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