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 重大疾病 | 特定傷病 | |
|---|---|---|
|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1.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9.嚴重阿茲海默氏病 |
|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2.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 10.嚴重巴金森氏病 |
| 3.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3.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 11.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
| 4.末期腎病變 | 4.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12.嚴重肌肉失養症 |
| 5.癌症(重度) | 5.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 13.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
| 6.癱瘓(重度) | 6.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14.嚴重肝硬化症 |
|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7.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15.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
| - | 8.多發性硬化症 | - |
| 註1.本公司對本契約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病(上列)應負之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90天後或復效日起開始,但被保險人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所稱癱瘓(重度),或須接受本契約所稱之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不受前述90天之限制。 2.本公司對本契約被保險人罹患特定傷病(上列)應負之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30天後或復效日起開始,但被保險人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所稱嚴重燒傷者,不受前述30天之限制。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目之一者,本公司將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第二款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第二款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註:「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繳別,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10年期:0歲~52歲;15年期:0歲~48歲;20年期:0歲~4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 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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