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全球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乙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輕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x10%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輕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下列情況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已領取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未曾領取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x1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輕度重大疾病」:(一)急性心肌梗塞(輕度)(二)腦中風後障礙(輕度)(三)癌症(輕度)(四)癱瘓(輕度)

\*「重大疾病」:(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三)末期腎病變(四)腦中風後障礙(重度)(五)癌症(重度)(六)癱瘓(重度)(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投保年齡
10年期0歲~65歲
15年期0歲~60歲
20年期0歲~55歲
25年期0歲~50歲
30年期0歲~4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六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七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 6 頁,共 7 頁 銷售日期:111年12月1日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第 1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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