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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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且符合條款約定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險費總和的1.02倍。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僅針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保單條款「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下列項目之一者:
1.第十項「接受器官移植」。
2.第十二項「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
3.第十八項「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 (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除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前述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僅針對前述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於契約有效期間且屆繳費期滿日前未曾申請過重大傷病保險金,並自繳費期滿日起發生「重大傷病保險金」或「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約定之保險事故,於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或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按前述應給付之保險金的25%,給付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於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罹患重大傷病且保險年齡達8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費總和\*1.02後所得之金額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
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0年期:0歲~65歲。
15年期:0歲~60歲。
20年期:0歲~55歲。
25年期:0歲~50歲。
30年期:0歲~4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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