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國泰人壽「鍾多愛特定傷病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符合特定傷病項目時,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第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1.保險金額的二倍。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前項情形要保人免繳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之續期保險費。但本公司不退還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即不可辦理減額繳清,要保人亦不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自第一次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起,經過一年後,符合與第一次特定傷病項目不同之其餘項目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特定傷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係因第一次特定傷病所致者,本公司不給付該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第二次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起,經過一年後,符合與第一次及第二次特定傷病項目皆不同之其餘項目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三次特定傷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接受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係因第一次或第二次特定傷病所致者,本公司不給付該項保險金。

※特定傷病: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肌肉失養症、癌症(重度)、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多發性硬化症、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嚴重肝硬化症、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末期腎病變、深度昏迷、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頭部創傷、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嚴重巴金森氏症、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2.25%,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第二次或第三次特定傷病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者,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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