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定期型: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2倍
定期型年繳保險費金額
終身型: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2倍
定期型年繳保險費金額(僅給付一次)
定期型:50萬~200萬元。
終身型:10萬~200萬元。(保額以每10萬元為單位)。
定期型(投保時適用):10年期。
終身型(型別變更後適用):20年期。
註:第5年申請變更僅需再繳第6至20年剩餘15年的終身型(A費率)保費、第8年申請變更僅需再繳第9至20年剩餘12年的終身型(B費率)保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25條) 第1頁,共22頁 國泰人壽Hen美滿重大傷病健康保險 (定期型給付項目:重大傷病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終身型給付項目:重大傷病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保險僅於特定期間內提供型別變更權,要保人得於定期型第五及第八保險單年度之第一個月至第十一個月 間,依條款申請自下一個保險單週年日起變更為終身型。要保人未於期間內申請型別變更者,視同要保人放 棄該次型別變更之權利) (本保險「重大傷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本公司對「重大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但屬「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中之「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者等待期間 為九十日,本公司對該項目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第 25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一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 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契約的效力第 11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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