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一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一類特定傷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申領「第二類特定傷病及手術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如同時或先後罹患「第一類特定傷病」及「第二類特定傷病及手術」,本公司僅給付「第一類特定傷病保險金」。
「第一類特定傷病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類特定傷病及手術」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第二類特定傷病及手術保險金」。
「第二類特定傷病及手術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於「指定期間」提供該期間內所作之「體重證明文件」,其「身體質量指數(BMI)」或體重符合下表所約定標準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所列保險費折減比例,折減本契約次一保險單年度之保險費。但復效之保險費,不適用前述折減約定:
| 達標條件 | 保險費折減比例 |
|---|---|
| 18.5≦BMI<24.0 | 20% |
| BMI≧24.0者,「本次體重數值」較「前次體重數值」減少1公斤(含)以上 | 每減少1公斤保險費折減1%(上限20%) (減少公斤數以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計算) |
同一「指定期間」內,「體重證明文件」僅可上傳一次。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第五款第三目手術之一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指定期間符合契約條款所約定之條件者,本公司提供健康體重保險費折減,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如經查證有造假之情事,本公司將不予採用該被保險人的體重證明文件)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11.07.14國壽字第1110070024號函備查 112.02.08依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第一類特定傷病」、「第二類特定傷病及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第4頁,共6頁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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