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十條或保單條款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終止前,被保險人如已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得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一點三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按下列二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如先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後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或同時符合前述二者,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且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未曾申領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一併給付之。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 繳費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
| 保險期間 | 70歲滿期 | 75歲滿期 | 80歲滿期 | 70歲滿期 | 75歲滿期 | 80歲滿期 |
| 承保年齡 | 16~50歲 | 16~55歲 | 16~45歲 | 16~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6條) 第1頁,共10頁 國泰人壽鍾鑫守護防癌定期保險(A型) (給付項目:滿期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初次罹患 特定癌症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本公司對「癌症」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 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 mail):servi…第 36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 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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