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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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三款約定之「輕度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三款約定之「輕度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輕度特定傷病: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癱瘓(輕度)、癌症(輕度)、 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四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四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四款第一目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第二目癱瘓(重度)、第九目癌症(重度)或第十目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之「特定傷病」且未曾領取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之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時,本公司另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但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四款第九目癌症(重度)以經醫師認定,於惡化過程中可包含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癌症(輕度)定義者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特定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特定傷病: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頭部創傷、嚴重肌肉失養症、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癌症(重度)、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多發性硬化症、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嚴重肝硬化症、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深度昏迷。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輕度特定傷病」或「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 第9頁,共10頁 額。 第十七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第 15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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