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一項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費用之80%給付,惟仍以前項約定之限額為限。
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從已繳保險費扣除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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