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按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比例扣除之。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康健人壽意起保一年定期傷害保險_保單條款 第3頁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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