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康健人壽「常安個人傷害保險(配偶)」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且確定因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需要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十給付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每日住院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之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之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除按條款第七條及條款第八條之規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外,另依前述給付金額的二倍給付大眾運輸傷害賠償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或死亡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前項身故給付之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燒燙傷之一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投保規定

‧NT$100萬~NT$200萬,僅限職業類別1至4類。

‧配偶保額小於等於被保險人本人之保額與其他意外險累計:職業類別1至3類限NT$1,000萬,4類限NT$5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康健人壽常安個人傷害保險_保單條款 第2頁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得續保之最高年齡為依續保生效當時計算之年齡八十五歲。 倘該被保險人依續保生效當時計算之年齡為七十六歲時,以續保前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 續保保險金額,並以變更後的續保保險金額重新計算收取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 效。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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