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宏利人壽「一年期帳戶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且被保險人於十五足歲前身故;或被保險人非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本公司應從當期已扣除保險成本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後,將期未滿期保險成本退還要保人。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其相關規定,請參閱保單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保險金之給付每一保單年度內最高以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本人及配偶:0歲至65歲。

子女:0歲至22歲。

附加對象最低/最高投保保額
本人未滿15足歲50萬元~200萬元
15足歲~20歲50萬元~300萬元
21歲~65歲50萬元~500萬元
配偶0歲~65歲50萬元~500萬元
子女未滿15足歲50萬元~200萬元
15足歲~22歲50萬元~300萬元

本人及配偶:一年(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達75歲之保單週年日)。

子女:一年(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達23歲之保單週年日)。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八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及被保險人年齡、職業類別及保險金額重新計算 保險成本。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成本,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子女得分別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二十三 歲之保單週年日。前開主契約若為年金保險時,因本附約為一帳戶型附約,故本附約續保時,不得晚於主契約 遞延期間屆滿日。 第十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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