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法定通用 7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保險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保險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者,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保險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訂立本附約前或因保單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之除外責任、不保事項所致成附表所列之殘廢,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事故,致殘廢程度加重時,如其殘廢為非同一目,同一手,同一足者,適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如其殘廢係加重於同一手或同一足者,對以前殘廢部份,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由加重後的殘廢保險金內扣除之。
| 殘廢等級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a.本人、配偶:滿14天至70歲。
b.子女:出生滿14天以上且已出院至19歲。
a.最低承保保額:30萬元。
b.最高承保保額:不得超過主契約的3倍,且不超過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六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殘廢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七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款…第 15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八條 [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 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以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得續保至保險年齡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止,以主契約 被保險人之子女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得續保至保險年齡二十三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附約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時,依 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當時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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