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3.喪失言語之機能…、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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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一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或第二保單年度身故者,按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
二、自第三保單年度(含)起身故者,按下列三者取其大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累積已繳保險費。
(三)身故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第一或第二保單年度確定完全失能者,按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
二、自第三保單年度(含)起確定完全失能者,按下列三者取其大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累積已繳保險費。
(三)完全失能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本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陸上、水上或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一)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 另按保險金額兩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另按保險金額一倍給付。
(三)搭乘「陸上公共交通工具」: 另按保險金額一倍給付。
前項約定倘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翌月起,於失能診斷確定週月日,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時,給付期間為一百二十個月,且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申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終止時,給付未滿一百二十個月,本公司仍繼續給付至一百二十個月屆滿為止。如被保險人於第二項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以給付期間內尚未給付的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計算現值的貼現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遭受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到期保險費。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申請變更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繳費年期及繳別,亦不適用本契約條款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約定。
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 最低保額 | 新台幣10萬元 |
|---|---|
| 最高保額 | 新台幣2,000萬元,且累計合作金庫人壽所有有效傳統型壽險最高6,000萬(以每10萬元為單位) |
保險期間15年:繳費期間4年。(2014/8/22新增繳費4年期,保障期間15年)
保險期間15年:繳費期間10年。
保險期間20年:繳費期間15年。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 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 付身故保險金: 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一、於第一或第二保單年度身故者,按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 二、自第三保單年度(含)起身故者,按下列三者取其大給付: 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一)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二)累積已繳保險費。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三)身故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第3頁,共9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第十七條 二、失…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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