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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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被保險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保險金:
一、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上述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院若無法取得住院醫療費用單據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住院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方式給付。惟每次傷害事故之門診與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每一投保單位給付內容如下表)被保險人之各項醫療費用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類別 | 給付金額 | 每一單位 |
|---|---|---|
| 每次限額(實支實付) | 每次保險金額總限額 | 10,000元 |
| 住院日額(固定金額) | 每日日額 | 130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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