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凱基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A)」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中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經診斷確定並於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每意外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失能程度依下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且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失能程度給付金額
一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2%
二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8%
三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9.6%
四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8.4%
五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7.2%
六級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6%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中不同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的「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的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一至六級意外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第一項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惟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二為限。

被保險人若於「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間身故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予各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三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三、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一倍給付。

同時符合搭乘空中、水上、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一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三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二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給付。

三、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按保險金額一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給付。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三倍為限;如搭乘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倍為限;如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申

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倍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原因) 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 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未滿期保險費。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 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 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給付。 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3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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