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於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之門診醫療,其原因係因該次住院之同一意外傷害所致者,本公司按其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門診日數,給付「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 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 掌骨、指骨 | 14天 |
| 3 蹠骨、趾骨 | 14天 |
|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 肋骨 | 20天 |
| 6 鎖骨 | 28天 |
| 7 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 膝蓋骨 | 28天 |
| 9 肩胛骨 | 34天 |
|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 頭蓋骨 | 50天 |
| 13 臂骨 | 40天 |
| 14 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 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 股骨 | 50天 |
| 19 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 大腿骨頸 | 60天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另依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之三十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如保單條款附表)所載比率,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或同一次手術,手術兩項或兩項以上器官時,本公司僅給付較高一項之手術費用。
前項每次住院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九十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治療且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本公司除給付「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外,每日按其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另行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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