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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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惟同一次傷害給付總額仍以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時,若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所屬之保單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無理賠間隔期間大於或等於三年,則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所屬之保單年度內之「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提高為本附加條款所記載者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惟於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次一保單年度起,則回復為本附加條款所載之「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前項所指無理賠間隔期間係以本附加條款之下列三個日期中,最接近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所屬之保單年度起始日起算:
一、生效日。
二、復效日。
三、前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次一保單年度起始日。
如要保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者,就增加之部分,第一項所指無理賠間隔期間係以本附加條款之下列三個日期中,最接近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所屬之保險單年度起始日起算:
一、增加保額生效日。
二、復效日。
三、前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次一保單年度起始日。
本條所指前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以發生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以後者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加條款 繼續有效。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八十歲。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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