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5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23歲。
(1)投保金額最低為10萬,最高為1000萬,且不得超過「主契約及壽險附約累計之投保金額」。
(2)附加於「無保額」之台幣變額年金保險主契約,投保金額最低為10萬,最高為200萬。
(3)投保金額累計額度(含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身份附加),仍須依各被保險人本人保額來計算。
(4)核保人員得視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況、職業及財務狀況,適度調整其投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 除外責任(原因) 一、 保險金申請書。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金的責任。 三、 「重大燒燙傷」診斷證明書(須註明燒燙傷部位、程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度及面積);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故證明文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 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 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 第十四條約定應 給付之期限。 第十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重大燒燙傷時,除本附約另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五條 附約的續保及附約的有效期間 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 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 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 -1- 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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