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凱基人壽「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110)」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自該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約定,仍適用保單條款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電梯意外傷害事故,自該電梯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電梯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電梯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約定,仍適用保單條款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自該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約定,仍適用保單條款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自該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約定,仍適用保單條款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自該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約定,仍適用保單條款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自該航空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其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航空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自該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 五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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