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或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或本附約所定義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之傷害,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本契約或本附約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始符合「重大燒燙傷」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重大燒燙傷」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不同年齡層身體各部分佔全身面積之百分比不同,其上限列載於附件三。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不同年齡層身體各部分佔全身面積之百分比不同,其上限列載於附件三。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有附件二所列之五官功能障礙。
本條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於本契約或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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