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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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1)投保年齡須在18足歲以上。
(2)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身分限以中華民國ID及統一證號登錄註冊為會員並以網路方式投保者。
(3)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4)依會員註冊方式須符合「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所規定的投保限額。
單位:新臺幣(元)
| 會員註冊方式 | 公司累計 | 同業累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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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新客戶經由網路註冊 | 200萬 | 200萬 |
| 1.有效契約客戶經由網路註冊 2.臨櫃註冊 | 450萬 | 45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IIPA】-2-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意外失能保 險金」。 【不保事項】 第 十 一 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 十 二 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十 三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第 10 條 條款第 2 頁
第 六 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於保 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IIPA】-1-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調整之通知,要保人如不同意時,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6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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