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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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新萬全傷害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就該被保險人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特定傷害事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駕(騎)乘運輸工具,遭受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附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並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本附約就該被保險人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火災或溺水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附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並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或溺水身故保險金」,本附約就該被保險人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火災或溺水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火災或溺水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自診斷確定失能日之翌年起,被保險人每屆滿該診斷確定失能日的周年日仍生存時,得向本公司申領給付「意外傷害復健保險金」,最長以三年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按下表約定比例給付「意外傷害復健保險金」:
| 失能等級 | 給付比例 |
|---|---|
| 一 | 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四 |
| 二、三 | 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二 |
| 四、五、六 | 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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